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调整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调整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分段及支付比例。

    据了解,调整后我市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年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倍。每年7月,根据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调整。

    同时,支付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分段从4段调整为3段,从以5万元为一段调整为以8万元为一段。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分段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8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5%支付;8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6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0% ); 16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5%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 )。符合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上述各段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在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15个百分点。(记者:谭恩婷 胡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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